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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邻接权有哪些主要区别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3-10-26 08:39:06

著作权和邻接权有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著作权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从狭义上讲,著作权指作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广义而言,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作品以外的物品享有一系列专有权。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不同的主题。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造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系统作者、广播电视机构,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2.不同的保护对象。著作权受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传播者加工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工作,而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工作。

3.不同的内容。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发表和签署作品的个人权利,以及复制和发行作品的财产权;邻接权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机构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4.保护的前提是不同的。只要作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生产就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获得必须基于2人以上的授权和作品的再利用。“著作权”与作品邻接权有什么区别?

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工程范围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按照著作权法享受著作权待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在国或惯常居住国与中国签署的协议或他们加入的国际条约,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发表的,按照著作权法享受著作权待遇。未同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或在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出版。解释:本文是关于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本文采用国际惯例,即运用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理原则来确定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国籍原则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权利。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均可享有著作权2的法定权利,即作品的著作权2按照本法规定的标准受到保护。“出版”这一条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对少数民族作者的保护是以作品完成与否为基础的。根据本法第十条,“出版”是指以任何方式(包括口头阅读和演唱)将作品公开。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为我们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小的便利,但是与此同时也会产生抄袭现象的频频发生,为了有效避免抄袭情况的发生,可以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下面杭州著作权登记来介绍一下软件著作权流程是什么。

1、可以先判断产品、软件是否具备软件著作登记的权利

2、如果符合可以进行网上注册(1-3个工作日左右)

3、向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2-5个工作日)

4、受理通知书(当天即可获得完成)

5、著作权登记证(30-40个工作日)

软件著作权流程: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源程序代码及软件说明书

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证明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文件纸质材料各一式一份,不需要装订,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电子版

软件著作权流程:办理时限及费用

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按6-10个工作日、11-15个工作日、16-20个工作日、21-25个工作日、26-30个工作日和31-35个工作日六种办理时限收取一定服务费用。

正确理解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1、著作权自愿登记仅仅是著作权成立证据的一种,不能作为当然的权利证书使用。我们知道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成立,因此著作权成立的依据应该是作品的创作思路、原创手稿等一些列能够表达创作过程的原始资料。这些资料可以说明该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著作权登记仅仅要求对作品的权属进行说明,没有要求提供原始资料作为证据。因此,著作权登记只能证明申请人对某一作品进行了登记,至于该作品是否为登记者独立创作完成则没有审核。因此,当著作权登记与著作权原始资料相冲突时,著作权将以原始资料确定作者和著作权人。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同于商标注册证和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薄副本,不能作为权利凭证使用,只能作为权利存在的一种证据使用。

2、著作权登记证可以达到作品发表的类似效果。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我们都知道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发表,发表的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思想艺术价值的作品。因此对于许多普通作者来讲,作品发表或许是一种奢望。因此,著作权自愿登记也是实现作品确定权利归属的一个简易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登记证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是作者的前提下,这些登记的权利人就是作者,进而能够享有著作权。

3、著作权自愿登记是作者保留著作权证据费用相对较低的一种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手稿原件不一定能够完整的保存,而且其保留的证据由于是单方证据,很难被第三者认可证据的效力,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著作权登记是可以证明著作权的权属的。而著作权成立的证据除了上述登记之外,还有许多保留证据的方式,比如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公证保留,第三方见证机构见证保存,也都可以保留上述证据。但公证保留著作权证据和见证保留著作权证据的费用相对较高,如一份公证书的费用大概在2000-4000元之间,而一份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官方费用一般在几百元以内,因此对于广大作者还是可以接受的。当然笔者认为还有更为简洁低廉的方式,目前正在研究其可行性。

4、著作权自愿登记可以涉及到著作权的变更、转让、继承等事实。著作权自愿登记不仅登记的是著作权成立,而且还包括权利变更、权利转让和权利继承等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在进行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是按《计算机软件登记条例》登记的,而且登记后给予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32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软件著作权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因此,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登记人可以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投融资、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另外,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可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双软认定),由此可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著作权登记也是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前提。

6、作品自愿登记的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保护中心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7、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受理机关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发证单位为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人可委托当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体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工作。

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与侵权诉讼策略

我国于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软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为了适应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1991年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方法;之后,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了有关软件著作权登记和管理的程序性内容;2001年,我国根据加入WTO的要求和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及趋势,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符合性修订。该等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软件的法律定义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条界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二)计算机程序与文档的法定内涵

1.新修订的条例第三条第1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新修订的条例第三条第2款规定,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新修订的条例第四条规定表明,软件要获得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必须同其他作品一样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而不是对他人作品的剽窃或非法复制;二是软件开发者已用某种客观实在的形式将计算机程序表现和固定下来,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软件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许可使用权及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及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

(五)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10种软件侵权行为的存在形式,分别涉及对软件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侵害,概括地讲,软件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比如,一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他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进行市场推广,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

(六)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

根据著作权法Idea(思想)/Expression(表达)两分法的基本理论,新修订的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字概念等。对此规定的理解,应当不仅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软件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法律保护范围内,而且形成该等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的逻辑结构、表述方式等能够固定化的内容也应当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只是将一切属于智力活动和没有外在表述的智力活动结果(思想)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从以上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阐述也可以得出一个带局限性的结论,即除著作权外,软件这一新型智力劳动成果的全方位保护还有赖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综合性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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