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7732605906

浙江宝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资讯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如何填写?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如何填写?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3-09-04 08:14:59

软件著作权的取得需要到相关的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在进行填写登记材料的时候,需要权利人填写一份软件浙江版权登记申请表,下面我们为您整理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需要填写的内容。

A,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

B,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

C,权利范围、软件用途

D,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

E,软件著作权拥有状态、申请者详细情况、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申请者签章。

著作权方法的邻接权是什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四项邻接权,即:出版者的支配权、表演者权、记录员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著作权法》第四章用四节分别规定了这四项邻接权。相邻的右边是与著作权相邻的右边。出版者权利是指图书、报纸出版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版面设计专有权和独家版权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享有的权利,包括演员、表演单位和其他表演文艺作品的人,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制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录制权的主体包括音像制作者,客体是录音制品,包括音像制品;组织广播电视的权利,又称广播权,是指广播员享有的权利,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其对象是广播电台或电视,而不是广播电台或电视节目。邻里权利包括经济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财产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著作权”与作品邻接权有什么区别?什么是著作权方法的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后,需要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的权利被称为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是一种独立于著作权的权利。在中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像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权利。在英美法系中,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视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权利和录音制作者权利属于著作权范畴。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中,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概念才被严格区分。

法律特征:

(1)权利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和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作者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人根据合同关系和法律规定享受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赋予作品特定传播形式,并投入创造性劳动、资本和物质资源的人成为邻接权的主体。具体来说,他们是表演者、录音和录像制作者、广播和电视组织以及出版商。

(2)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作者或其他相关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占有重要地位。邻接权直接规定了邻接权人的权利,侧重于保护其传播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表演者权除外)。因为在作品传播的过程中,邻接权人不能在人格上对作品进行再创造。然而,表演者在传播其作品时也涉及到对其表演形象的保护,因此他们应该得到一定的保护。

网络游戏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元素有哪些?

现在大家对于网络游戏并不陌生,发展至今日我们越来越常看到一些新推出的游戏陷入抄袭风波等等。这其中就涉及到了著作权,在网络游戏中哪些元素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呢?

游戏中可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

1、可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元素。具有独创性的游戏界面、游戏角色的造型和武器装备设计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作为音乐作品保护的元素。涉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主张音乐作品侵权的案例较为少见。游戏中的背景音乐和插曲系相对独立的构成元素,可以单独主张著作权。

3、可作为文字作品保护的元素。游戏中篇幅较长的背景介绍、角色简介、任务介绍则可能构成文字作品。对短小词语构成的角色或者道具的名称,因其文字过短、不符合文字作品的创作性要求,不宜认定为作品。

4、可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元素。网络游戏是一种计算机软件,一款网络游戏中的各个游戏元素都要凭借代码得以实现。因此,游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构成计算机软件而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抄袭广告语是侵犯著作权吗?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抄袭他人广告中的广告语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属于剽窃他人作品的表现之一,要承担侵权的责任。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版权所有:浙江宝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