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7732605906

浙江宝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资讯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价值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价值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2-06-22 08:22:58

做了杭州版权登记还会存在商标侵权吗?

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版权与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在版权登记时,会不会被告侵犯商标权是没有关系的,侵犯了商标权的,会被被告侵犯商标权。知识扩展:确认自己有没有版权登记,如果查证了版权登记的话,我们就依据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首先我们来看看怎样才算商标侵权。对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或判定过程主要有三个基本步骤:

1、确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它是确定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最基本条件和依据。按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何判定一种商标的侵权行为,主要集中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因此,很显然我们可以从这条规定看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由2个主要因素决定的:第一,批准注册商标;二是对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二者结合,即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和判断你是否成为侵权对象的比较标准。

2、确定被指控侵犯的具体对象:(1)商标归其所有;(2)本国商标使用的商品。明确了哪一项侵权指控后,将有利于我们在下一步对商标的保护范围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不亚于第一点中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这是确定侵权与否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其进行比较,确定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指控侵权商品与其所用商品是同一种类型或相似。经过上述三个基本步骤,就可以确定自己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假定被告的商标侵权。对于商标必然构成侵权,此时需要做的是一种平常心,证实自己的版权注册有效,并咨询专业的认证机构进行评估,才能确定是否构成侵权。信奉法律规范,保护每一个版权所有者。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可以以单位名义登记,也可以由个人名义登记。那么登记著作权有何意义呢?花个1分钟看看吧。

著作权登记意义

1.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避免在今后因为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产生纠纷。享有著作权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必须拥有著作权,这样才能保护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权益。

2.在发生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证明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由于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为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提供了便利。

3.在进行软件著作权交易,进行著作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软件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更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4.著作权登记同时还是软件产品登记的前提条件,登记计算机著作权有利于产品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如何登记版权?这应该是很多创作人关心的问题。近几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侵权现在层出不穷,特别是作品版权侵权问题让众多原创作者十分头疼,“侵权容易维权难”的情况令人痛心。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杭州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如何登记版权?了解三个知识点即可明白版权登记怎么操作。

一、版权登记方式版权登记方式包括:自行到版权局登记、委托版权代理机构办理登记。1.传统的版权登记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2.第三方版权登记机构:如果您需要在特定时间内拿到版权登记证书,您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直接申请由版权局出具的版权证书,时间上比传统的登记机构更快。

二、如何登记版权?版权登记流程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三十个工作日)

三、版权登记所需材料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在我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即作品自原创完成之日起作者自动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不因登记与否而改变。由此可以看出要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是作品的产生,其次是未签署任何放弃作品著作权的声明。但是呢,小编想提醒一句,不做作品著作权登记,你用什么证明这作品就是你原创的?

在实践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是什么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价值

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1、公平。知识是在不断累积中更新和发展,文化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几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创作活动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没有人能说他的作品与前人的积累完全无关。既然创作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那么就不应阻止他人利用已有的作品。著作权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权利,允许他人使用,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获取和享有的畅通,为更多的创作创造更好的环境,这也是正是利益平衡的关键。

2、效率。在承认公众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允许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使用,是为了保证利用的效率。合理使用是一项权衡各方得失,以求社会总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它在保证作品的正常传播利用、著作权人及时收回创作成本、避免出现信息不足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区域做出合理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要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供公众无偿使用,而又不会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省去了每次对作品使用都要征得作者同意的麻烦,减少了交易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它促使各方的利益在一种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中得到最大满足。

 

版权所有:浙江宝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