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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什么用?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2-06-19 08:43:13

在这个经济发展的时代,计算机是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对电脑的依赖已经越来越明显了,计算机软件也是十分重要的,我们现在身处信息时代,软件作为电脑上的主要工具也常常被我们所利用,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什么用呢?接下来小编将为你介绍软件著作权的作用有哪些。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哪些作用1、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更是主张软件权利的强有力武器,如果不经版权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3、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4、可以出版发行,并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5、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6、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7、《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申请人均可享受。

二、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1、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发表权。2、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表明开发者身份,即署名权。3、对软件进行删节,增补,或改变语句顺序,指令的权利,即修改权。4、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即复制权。5、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即发行权。6、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即出租权。7、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即信息网络传播权。8、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转换成另一种自然的权利,即翻译权。9、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获得报酬,在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的时候。

三、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的主要证明文件(一)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三)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四)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权利继承人,提交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权利继承。

著作权确立是有标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权。那么,著作权确立的标准是?现在就跟着小编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确立的标准: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二、著作权其它相关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著作权人的概念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确立的标准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著作权确立的标准有具体的规定。

著作权被许可方的上诉权利著作权转让和授权不是一回事。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必须通过签署合同来完成权利的授予或转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转让的性质和主张权利的依据。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出售、互惠、赠与或遗赠的方式完成。转让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另一个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被转让的权利;受让人获得转让的权利,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通常被称为“抛售”或“抛售”著作权。如果允许著作权转让,则只能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不能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转让必须由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合法形式签署,才能生效。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转让必须经过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方。著作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某种方式、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商业方式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行为。

版权贸易_版权贸易特点

版权贸易是通过对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而产生贸易的行为。它是由著作权人将其对作品拥有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客体)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授权给使用者而产生的。

一、版权贸易概念究其本质,也是贸易行为的一种,所以单列于其他贸易行为,不外是因为其贸易的标的对象不同而已。简单地说,凡是通过作品的版权许可或转让行为获利的贸易行为就是版权贸易。实物贸易是通过货物买卖行为获利的交易,在版权贸易这里不过是将实物所有权变为无形财产权中的版权而已。一般说来,版权贸易过程中许可或转让的主要是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从广义上讲,版权许可或转让行为过程中的当事人无论是否在同一地域、或为同一国籍,都可以称作版权贸易。但在实践中,我国业界所称的版权贸易习惯上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指国际间或不同地区间的涉外版权贸易行为,通常指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情况。

二、版权贸易特点把版权贸易从实物贸易的概念中单列出来,当然是因为版权贸易有其自身的相对复杂的因素。版权是属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概念范畴内的,与物权相比有许多独特之处。目前与我国版权贸易往来比较频繁的国家地区都准许版权完全转让,我国的新著作权法中也有了关于转让的相应规定,目前只有极少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版权不可以转让或者只可以部分转让。对于版权许可,几乎获得了所有国家法律的准许。

通过比较版权的许可与转让,我们可以得知获得版权转让比获得版权许可拥有更多的好处。获得版权转让后,当事人可以独家享有所获得的原版权人全部或部分权利,而许可行为则通常可以是版权所有人一方向多方发放的;获得版权转让后,当事人可以在发现受到侵权时尽快以版权人的身份直接采取诉讼等措施,而仅仅获得许可的当事人是不能享有此种诉讼权利的;在有“著作权可以抵押”的法律规定的国家里,只有获得转让后,才能享有此项抵押权,仅仅获得许可的当事人是无法将还是别人的版权进行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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