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7732605906

浙江宝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资讯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办理变更杭州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情形

办理变更杭州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情形

作者:http://www.dlqjpf.cn 时间:2022-01-23 08:14:05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杭州著作权登记?

(1)作品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发生变更;

(2)著作权人的作品名称变更;

(3)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材料有误的。上述情况需要办理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近日,87版《西游记》中美猴王的扮演者六小龄童在微博中怒斥自己的艺名被抢注,并晒出了自己多年前注册的商标。从六小龄童的微博中可以看到,从今年7月至今,在短短4个月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网站上就有8个以“六小龄童”名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难看出,名人姓名称呼(包括姓名、艺名、译名、外号、笔名)被恶意抢注为商标的现象亟待规制。

所谓“恶意抢注商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社会公共领域的知名标识或者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产生的原因,一是在于抢注者恶意利用了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先申请原则”,即某类商品上的某一商标的专用权利授予第一个申请的人;二是因为恶意抢注商标能给抢注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而成本却非常低廉,可谓“一本万利”;三是因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律体系虽然禁止“恶意抢注”,但对此行为本身并未设置针对性的制裁措施或惩罚手段,不法抢注者往往抱着“抢注了不一定知道,知道了不一定告,告了不一定输,输了抢注别的”这种投机心理。这导致“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抑制,实践中,大量的未注册知名商标、知名字号、经典影视游戏角色名称、名人姓名称号等都被大量抢注。

名人的姓名称号,受到我国民法的保护,所覆盖的范围不仅包括其身份证上的户籍姓名,还包括其译名、艺名、笔名、别名、绰号等。例如,以译名为例,在篮球运动领域,“乔丹”作为美国篮球巨星MichaelJordan的译名而为大众所知。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版权在现如今社会越来越重要了,有了版权,就再也不怕别人盗取你的作品,有了版权,你的作品将独一无二。你家也有产品想要获得版权保护吗?如果有,就需要找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帮助你,重庆百润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业的团队,专业的技术,专业的操作,专业的服务。

有读者向小编提出疑问,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有哪些呢?著作权保护分为主体与客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材料。

著作权保护主体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著作权保护客体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著作权中各种权力的保护期限为:(一)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公民的作品,除(一)中包括的权利外,其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除(一)中包括的权利外,其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除(一)中包括的权利外,其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标准规范是否适用著作权

一、标准规范是否适用著作权您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因此,一般认为,如果国家和行业标准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的,不适用著作权法,不拥有版权。但是,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曾经就标准的版权问题,与国家版权局进行了函商。当时得出结论:"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这一结论值得商榷。

二、著作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

三、著作权注意事项

1.文档内有图文的作品,先按照文字作品登记一次保护文字内容,再按照美术或摄影(根据具体图片来看)作品登记一次保护图片内容

2.著作权人为多人(两人及以上)的,证明材料里需要上传两个人的合作协议,私人聊天记录不能作为材料佐证;

3.著作权人姓名与作品署名不一致的,在作品介绍中说明一下情况,或者增加一个声明来确认身份一致;

4.为公司创作或者与公司、机构等相关联的作品,存在权属不清的情况,要提交授权协议等证明材料;

5.录制好的音频文件按照音乐作品登记,曲谱按照音乐类型登记,歌词按照文字作品登记(不要求一定要拆分开登记,根据实际情况和版权保护的需求操作即可。

 

版权所有:浙江宝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